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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大发彩神8III2023-01-31 16:05

年味渐浓 ,猪肉、鸡蛋降价 ,菜价继续“亲民”******

  【烟火人间看中国】年味渐浓 ,猪肉、鸡蛋降价,菜价继续“亲民”

  中新网1月6日电 (中新财经记者谢艺观)“小孩小孩你别馋,过了腊八就是年” 。农历新年 的脚步越来越近 ,各家各户也准备采购年货 。

  当前猪肉、鸡蛋价格怎么样,蔬菜价格是否“亲民” ,中新财经记者近日前往北京多家超市 、菜市场 ,感受了下“菜篮子”价格 。

  猪肉价格坐“滑梯”

  “前几天买猪肉 ,发现猪肉价格降了点 ,瘦肉每斤还不到20元。”在北京生活 的小玉表示 。

  如小玉所说 ,记者4日前往北京西城区某菜市场 ,卖猪肉的商贩也提到,近段时间,猪肉价格有所下降,“现在猪肉前后尖价格17元一斤 ,五花肉有两种,分别是每斤22元和20元 。”

  在西城区某超市 ,猪肉价格比上述菜市场稍贵些 ,价签显示,前后尖价格19.8元一斤,五花肉价格25.8元一斤。而在北京丰台区某大型超市 ,精品前后尖价格为18.98元一斤 ,精品小里脊价格29.98元一斤。

  图为北京丰台区某超市猪肉区。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 摄

  不只是北京 ,多地居民亦反映猪肉价格下降。“最近买的五花肉每斤18.9元 ,后肘肉每斤18元,都比之前便宜。”山东胶州的王先生向记者表示 。

  “二师兄”跌价也反映到统计数据上 。据农业农村部监测 ,2022年第52周(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1日) ,国内猪肉批发市场周均价每公斤26.02元,环比跌4.8%,为连续8周下跌 ,同比高11.4% 。

  卓创资讯农业分析师李霞告诉中新财经记者 ,集团猪场出栏量环比增加 ,标猪供应充裕,同时散户抗价情绪减弱,出栏积极性提升 ,再加上终端消费始终未有明显改观,各交易环节人员缺失,下游接货能力进一步减弱,供需严重失衡 ,导致猪价持续走低。

  “不过,随着南北局部地区消费陆续回暖 ,生猪消化速度加快 ,同时低价区养殖单位抗价惜售,2022年12月下旬生猪价格已触底回升 ,春节前或仍有一定上涨空间 。”李霞称。

  鸡蛋价格连续9周下降

  受高成本 、低供应拉动 ,鸡蛋价格此前持续处于高位,进入2022年11月份,鸡蛋价格也开始了“下跌之旅”。

  据农业农村部监测 ,2022年第52周,鸡蛋批发市场周均价每公斤10.99元,环比跌5.1%,为连续9周小幅下跌 ,同比高10.6%。

  中新财经记者在上述菜市场注意到 ,散装鸡蛋标价6元一斤 ,较去年价格高位便宜了近1元 。在前述北京市西城区某超市 ,鸡蛋价格每斤5.68元,价格较高位亦有所下降 。

  北京市西城区某超市鸡蛋价格 。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 摄

  常去超市购物的王先生也发现,鸡蛋价格比之前降了些。“现在鸡蛋市场价是每斤5.95元 ,搞活动时,限量2斤5.55元 。”

  在李霞看来,这主要由于鸡蛋需求量降幅大于供应量降幅。“虽然2022年12月物流运输比11月更加畅通 ,但人员流动性降低,叠加学校及部分企业提前放假 ,终端市场春节备货还未到来 ,多重因素导致需求量不及预期 ,鸡蛋价格延续弱势。”

  李霞认为 ,随着春节备货临近,终端市场需求存在增加预期 ,鸡蛋价格在春节前或有一定上涨空间。

  蔬菜价格仍较为“亲民”

  猪肉 、鸡蛋价格近段时间持续下行 ,蔬菜经历去年冬天 的价格“低谷”后 ,近期整体价格有所上涨 ,但仍较为“亲民” 。

  据农业农村部监测 ,2022年第52周,重点监测的28种蔬菜周均价每公斤5.00元,环比涨4.2% ,同比低1.2% 。

  以冬季常见蔬菜为例,记者在前述西城区超市注意到,白萝卜每斤1.18元,大白菜每斤0.98元,大葱每斤2.98元,土豆每斤2.88元,西红柿每斤3.58元 。而在上述菜市场 ,大白菜价格低至0.8元一斤。

  图为北京西城区某超市蔬菜区 。 中新财经记者 谢艺观 摄

  对于近期蔬菜价格上涨,李霞表示 ,“进入冬季,北方露天蔬菜生产结束 ,国内市场多依靠北方设施蔬菜供应 。整体来看 ,冬季的人工、运费等成本上涨 ,对蔬菜价格有一定支撑作用。而且因运费高 、车源紧张等原因,‘南菜北运’减少,或导致蔬菜量减价增 。”

  “随着春节需求旺季来临 ,预计春节前蔬菜价格指数仍有上涨几率。”李霞称 ,但今年南北方蔬菜种植面积高于去年同期,或制约蔬菜价格涨幅。

  “菜篮子”稳价保供进行时

  年关将至 ,近期国家层面也在部署“菜篮子”稳价保供工作。

  3日召开 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要进一步压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及时做好市场调配 ,丰富小包装粮油品种,加强南菜北运 、西果东输 ,合理进行储备调节,同时抓好其他重要民生商品生产和供销对接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其中提到,做好粮油肉蛋奶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不断丰富节日市场供给 。制定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预案,加强市场监测预警 ,适时增加储备投放 。

  多地也在加强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如 ,青海不仅计划“两节”期间投放冻猪肉404吨 ,冻牛羊肉524.8吨,春节期间,还确定在重点保供商超和平价蔬菜店,开展平价蔬菜 、鸡蛋供应工作 。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 ,春节是我国重要节日 ,也 是居民消费旺季,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尤为重要 。从目前对各地工作 的调度情况看,各大中城市普遍制定了保供稳价应急预案 ,成品粮油、猪肉 、北方冬春蔬菜等储备较为充足 ,保供稳价工作基础扎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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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 :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 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 的体会和感受 ,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 ,可能 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 、听过各类案件 ;

  他们 ,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 ,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 ,不是在采访 ,就 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 ,归来笔走风云 ,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 。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 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 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

这位记者是谁 ?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 ,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 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 ,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

  这十年 ,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 ,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 ;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 ;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 ;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 ,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 ,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 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严惩家庭暴力 ;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 、记录者、传播者 ,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 ,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那么 ,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 ,不构成名誉侵权 。

  今日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 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被告吴某 、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 。2020年12月11日 ,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 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 ,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 ,拍拍屁股走人了 ,业主找谁去 !”“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 ,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 的字违规 ,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 是事实”等 。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 、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使用涉及业主 的切身利益 ,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 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 ,措辞虽有不文明 、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 ,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认为 ,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 、陈述观点 。综上 ,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 的诉讼请求 。

  最高法认为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 的 ,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 ,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 、非法人组织人格权 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 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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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 ,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 ,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 、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的建议 、提案。为此 ,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

  通过调研发现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 的案事件 ,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 、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 ,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 ,使办案环节教育 、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 ,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 。起草过程中 ,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 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 ,如绝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宣告无罪、社区矫正 、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 ,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 ;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 ,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 、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 ,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 ,《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 的纸质材料 ,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 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 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 ,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 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 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 的 ,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 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 ,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 、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 的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 ,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

  二 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 、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 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 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涉及未成年人民事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

  刑期超过五年 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 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 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 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 的漏罪 ,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 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 ;被封存犯罪记录 的未成年人 ,成年后又故意犯罪 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 的犯罪记录 。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 ,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 ,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 ;对涉嫌严重犯罪 的 ,依法批捕起诉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 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 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 ,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 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 ,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 ,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 ,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 、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 ,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 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 ,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 ,不得进行信息查询 、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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